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保障法/第五章 监督管理第三十七条尚未生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医疗保障基金的收支、管理、监督检查等情况,依法接受监督。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7年1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