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保障法/第四章 医疗保障服务第三十条尚未生效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开展参保登记、关系转移、个人权益记录、待遇核定和支付、查询和咨询服务、医疗保障服务协议管理、核定国家规定情形的应缴费额等工作。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应当建立并执行业务、财务、安全和风险管理等内部控制制度。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7年1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