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保障法/第三章 医疗保障基金第二十五条尚未生效国务院医疗保障行政部门组织制定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组织开展循证医学和经济性评价时,应当听取国务院卫生健康、中医药、疾病预防控制、药品监督管理、发展改革、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业和信息化、财政、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的意见,并采取适当方式听取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相关企业、专家和参保人员的意见。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7年1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