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尚未生效

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

鼓励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医疗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按照国家规定的缴费基数和基准费率范围确定。

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7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