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十七条

有效

鼓励涉外仲裁当事人选择中华人民共和国(包括特别行政区)的仲裁机构、约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包括特别行政区)作为仲裁地进行仲裁。

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