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七章 涉外仲裁的特别规定第八十七条有效鼓励涉外仲裁当事人选择中华人民共和国(包括特别行政区)的仲裁机构、约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包括特别行政区)作为仲裁地进行仲裁。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第八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八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