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四章 仲裁程序/第一节 申请和受理第三十八条有效申请人可以放弃或者变更仲裁请求。被申请人可以承认或者反驳仲裁请求,有权提出反请求。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