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三章 仲裁协议第三十一条有效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仲裁机构或者仲裁庭作出决定,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一方请求仲裁机构或者仲裁庭作出决定,另一方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裁定。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