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章 仲裁机构、仲裁员和仲裁协会第十三条有效仲裁机构可以在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设立,也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设区的市设立,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仲裁机构由前款规定的市的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和商会统一组建,属于公益性非营利法人。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