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乡镇企业法〉办法》等二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未标注修改、废止的决定
地方法规
- 制定机关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公布日期
- 2025年11月28日
- 施行日期
- 2025年11月28日
- 条文数
- 无条文结构
原文出处: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2025年11月28日天津市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天津市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定,废止下列地方性法规:
一、《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乡镇企业法〉办法》(1999年11月12日天津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二、《天津市表彰人民治安英雄模范暂行条例》(1982年4月3日天津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