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温州市物业管理条例》的决定
未标注修改、废止的决定
地方法规
- 制定机关
- 温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公布日期
- 2026年4月8日
- 施行日期
- 2026年4月8日
- 条文数
- 无条文结构
原文出处: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2025年12月25日温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2026年3月26日浙江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
温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决定对《温州市物业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二十七条修改为:“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刻制印章,并按照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使用印章。”
二、将第四十六条第三款中的“物业服务合同签订之日起十五日内”修改为“物业服务合同签订或者变更之日起十五日内”。
三、删去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
四、将第六十一条改为第五十八条,第二款修改为:“发生前款所列紧急情况需要维修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业主组织可以申请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业主组织未及时实施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可以组织代修,维修费用由相关业主共同承担,可以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
删去第四款中的“申请人未按规定及时实施的,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可以组织代修。”
五、将第七十二条改为第六十九条,其中的“违反本条例第六十条第四款规定”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七条第四款规定”。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温州市物业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并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