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林业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违反本条例规定作出的决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可以纠正或者撤销;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由作出决定的部门依法赔偿。

造成违法占用林地、绿地,违反绿化配套建设资金、绿地恢复费、树木补植费监管规定,或者违反本条例发放许可证的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