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名胜古迹林、革命纪念地的林木、自然保护区的森林及古树名木禁止采伐。

环境保护林、风景林、国防林、水土保持林、护路林、护岸林以及母树林只能进行抚育和更新性质的采伐。用材林根据不同情况,可以进行抚育间伐或者小面积更新采伐。

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