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国有林业用地,由用地单位负责造林绿化。

农村集体所有宜林荒山、半石山由集体组织负责造林绿化。

铁路公路两旁、河流两岸、湖泊(水库)周围和风景名胜区、旅游景区由主管单位负责造林绿化。

国有和集体所有的宜林荒山荒地可以由集体或者个人承包造林绿化。

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