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体育市场管理条例/第二章 经营管理第七条已废止从事体育经营活动的经营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二)有相应的场所并符合治安、消防、卫生等规定;(三)体育器材、设备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四)有取得相应资格的体育专业技术人员;(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