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体育市场管理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一条已废止违反本条例,不具备从事体育经营活动条件的,由体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体育行政部门建议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