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第五章 宜居环境第四十八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推进老年宜居环境建设,统筹规划适宜老年人的生活、卫生、文化、体育、娱乐设施建设,完善老年服务设施建设标准,为老年人提供安全、便利和舒适的生活环境。鼓励建设老年宜居社区;引导开发老年宜居住宅和代际亲情住宅,鼓励家庭成员与老年人共同生活或者就近居住。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