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第三章 社会保障与服务第四十一条有效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应当积极创造条件,设置与养老服务、养老产业等相关的专业或者培训项目,培养养老服务与管理专业人才。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