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老年人享有的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老年人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有享受社会服务和社会优待的权利,有参与社会发展和共享发展成果的权利。禁止歧视、侮辱、虐待、遗弃老年人。鼓励、支持和保障老年人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