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第三章 社会保障与服务第三十一条有效逐步建立和完善具有本省户籍的八十周岁以上老年人高龄津贴制度,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