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十一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对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和敬老、养老、助老成绩显著的组织、家庭或者个人,以及参与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老年人,按照国家规定给予表彰或者奖励。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