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条

已修改

受行政管理部门委托,对科技成果和项目进行评估、鉴定或者论证等工作的组织或者个人,做出虚假评估、鉴定或者泄露企业商业秘密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行政管理部门在五年内不得委托其从事科技成果、科技项目评估、鉴定或者论证等工作。

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