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科技创新促进条例/第四章 人才引进和保障第四十条已修改市、区政府及其科技、人力资源部门应当定期听取科技企业、科技人才对我市科技创新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并以适当方式及时反馈。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