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已修改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大气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和破坏大气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 各级人民政府对在防治大气污染、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