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大气污染防治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六条已修改侮辱、殴打环境保护和市容环境管理人员或者阻碍管理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