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露天经营烧烤摊点的,由城市市容环境管理部门决定没收其经营工具,并处以50元以上300元以下罚款。

住宅楼和商住混合楼经营餐饮业,在限期内仍不改变经营性质的,城市市容环境管理部门责令其停业,并处3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