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大气污染防治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已修改市和旗、县、区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大气污染防治实行目标责任制,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公安、工商、规划、交通、城市市容环境管理等部门,应当配合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做好防治大气污染监督管理工作。城市街道办事处协助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防治大气污染实施监督管理。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