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六条

已废止

未经批准擅自举办人才交流会的,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责令其停办、没收违法所得。

未经批准擅自取消、变更人才交流会时间、地点、规模的,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予以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以10000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