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人才市场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已废止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人才市场的监督管理。发展和改革、劳动和社会保障、教育、工商、财政、价格、民政、公安等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人才市场监督管理和扶持引导工作。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