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已废止

人才中介服务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伪造、涂改、借用、租用、转让《人才中介服务许可证》以及相关证件;

(二)超越《人才中介服务许可证》核准的业务范围经营;

(三)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从事业务活动;

(四)损害关系人合法权益;

(五)提供虚假信息或者做出虚假承诺;

(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