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档案条例/第三章 档案的管理第二十四条已修改列入国家综合档案馆接收范围的档案,或者不属于国家综合档案馆接收范围,但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以及涉及国家利益和安全的档案,由于保管条件差可能导致档案严重损毁和不安全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有权责令提前向国家综合档案馆移交或者由国家综合档案馆代为保管。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9月29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