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已修改

机关、社会团体、事业组织和国有企业的档案属于国家所有,其他组织的档案归该组织所有。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个人在非职务活动中形成的档案或者以继承、受赠等合法方式获得的档案归个人所有。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