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下列重大事项应当经省人大常委会审议,并作出相应的决议、决定:
(一)省人民代表大会交付审议决定的事项;
(二)省人民代表大会授权常委会决定的事项;
(三)实施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决定以及省人民代表大会决议、决定的重大措施;
(四)推进依法治省,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的重要部署及重大问题;
(五)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年度计划调整方案;
(六)省本级年度预算调整方案和省本级年度决算;
(七)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环境与资源保护等方面的发展规划以及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项;
(八)市(州)、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名额的确定等;
(九)撤销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不适当的决议、决定;
(十)撤销省人民政府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十一)决定授予或者撤销省级荣誉称号;
(十二)法律、法规规定由省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9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