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第三章 学校第三十二条已废止以学生为主要服务对象的临时就餐及托管场所,应当取得餐饮、住宿等经营许可;工商、卫生、公安、教育等部门,应当加强监督管理。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8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