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第三章 学校第十四条已废止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居住的适龄儿童、少年的数量和分布状况、地理环境、交通条件以及城镇化发展趋势等因素,按照国家规定标准,制定学校设置规划,并组织实施。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8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