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条

已修改

市、旗区人民政府建设、交通、城管等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各类施工工地和城镇道路扬尘污染监管。

城镇道路应当使用低尘机械化湿式清扫作业方式,进行降尘或者冲洗;采用人工方式清扫的,应当符合作业规范,减少扬尘污染。

市、旗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等主管部门应当加强道路运输管理,整治干线两侧环境,防治道路污染。

地方法规 · 鄂尔多斯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