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已修改市、旗区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联席会议、联动协作、联合执法、信息共享、案件会商等机制。地方法规 · 鄂尔多斯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