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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尔多斯市环境保护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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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水资源保护
第三十条
已修改
除食品、药品生产企业外,禁止工业企业擅自抽取地下水作为生产用水。
地方法规 · 鄂尔多斯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
第二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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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