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三章 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环境保护第二十四条已修改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单位应当加强有毒有害物品和危险废物的管理。运输石油、天然气以及酸液、碱液等有毒有害物品,应当采取防范措施,防止环境污染。危险废物的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必须符合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不具备处置、利用条件的,应当送交有资质的单位处理。石油、天然气开发单位钻井和井下作业应当使用无毒无害的钻井液、压裂液等。对本条例施行前已经使用的有毒有害钻井液、压裂液等应当回收利用并做无害化处理,防止污染环境。地方法规 · 鄂尔多斯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