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已废止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利用宗教或者封建迷信活动,妨碍民族学校教育教学的;

(二)传播淫秽物品毒害学生身心健康的;

(三)鼓动学生聚众参与非法组织及其他非法活动的;

(四)侮辱、殴打教师、学生的;

(五)侵占或者破坏学校校舍、场地和其他设施、设备的。

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