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清真食品管理办法第十七条已废止对拒绝或者阻碍国家工作人员执行本办法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