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有效违反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烟花爆竹销售单位和临时销售网点采购、销售的烟花爆竹不符合本市规定的品种和规格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收入,收缴烟花爆竹,并可以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吊销销售许可证。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2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