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统计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八条已修改统计机构、统计人员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泄露属于统计调查对象的个人秘密、商业秘密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并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3月24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