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企业负担监督管理条例第十六条有效被投诉、举报的单位或者个人,在接受主管企业负担监督管理工作的部门和有关部门调查时,应当如实提供有关资料,不得阻碍或者拒绝;不得打击报复投诉人、举报人。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4月14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