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九条

已修改

地方性法规报经批准后,由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并及时在常务委员会公报和沈阳人大网以及《沈阳日报》上刊载。

在常务委员会公报上刊登的地方性法规文本为标准文本。

地方法规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