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第四章 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的程序第四十条已修改专门委员会之间对地方性法规草案的重要问题意见不一致时,应当向主任会议报告。地方法规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7月1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