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已修改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省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下列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
(一)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省地方性法规的规定,需要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实际情况作出具体规定的事项;
(二)属于本行政区域内的地方性事务需要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
(三)除《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八条规定的事项外,其他事项国家尚未制定法律或者行政法规,根据本行政区域内实际,需要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
地方法规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