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第四章 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的程序第三十二条已修改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二次审议地方性法规案,在全体会议上听取法制委员会关于法规草案修改情况和主要问题的汇报,由分组会议进一步审议。法制委员会应当提出地方性法规草案修改稿。地方法规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7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