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防震减灾条例/第三章 地震灾害预防第二十三条有效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向评价项目所在地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备案并接受其管理和监督。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1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