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信访条例/第九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八条已废止信访人和其他有关人员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经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劝阻、批评或者教育仍未改正的,由行为发生地公安机关予以警告、训诫;违反治安管理等法律、法规的,由公安机关采取必要的现场处置措施,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1月1日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