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河道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七条已修改河道主管机关的工作人员以及河道监察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2月1日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